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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

时间:2015-08-20 09:3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执法能力

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遴选2014-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推介展示各地区文物执法成果,体现各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能力,发挥典型案例对文物行政执法的指导促进作用和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文物报社具体承办并设立遴选推介活动办公室。指导性案例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编撰,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初选后,报活动办公室遴选。遴选确定十大指导性案例后,国家文物局印发全国文物系统并宣传推介。

三、遴选范围与标准

案例遴选范围为在2014年1月1 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办结并上报国家文物局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性案例应案情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理结果合法恰当,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救济告知及时、自由裁量度合理,并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一)对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有指导作用:对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或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与范围较宽泛的领域,对细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借鉴意义。

(二)对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有指导作用:对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行政责任。

(三)对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有指导作用:对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不存在以罚代刑、倚轻倚重的情况。

(四)对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指导作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协同办案,通过联合执法促进了文物执法的开展,落实了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违法成本。

(五)对促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指导作用:案件查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促进地方政府改进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队伍、经费投入等明显加强。

四、案例编撰要求

(一)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相关法条等适用依据、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推荐理由等内容构成,字数2000字左右。

(二)案例内容要完整真实、凝练概括,推荐理由要找准要害、说理充分,行文要简明顺畅,避免直接堆砌案卷材料内容。

五、申报安排

请高度重视、积极参选、精心组织本地区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认真筛选本地区不多于3个指导性案例,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参评的案例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到设在中国文物报社的遴选推介活动办公室。案例执法案卷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供评阅参考。

遴选推介活动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 中国文物报社

联系人:张伟 徐秀丽

邮编: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79108

传真:010-84079560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8月04日

(责任编辑:张思德纪念馆: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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