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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传统村落文物保护专项督察的通知

时间:2015-08-20 09:33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文物督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决策部署,

文物督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文物保护专项督察,切实督促加强村落以及分布其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为依据,全面开展传统村落文物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破坏文物建筑本体的违法行为,全面查找和整治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为“留住乡愁”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督察范围与内容

督察重点范围为纳入“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270处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

督察重点内容:

(1)擅自迁移、拆除文物建筑本体的行为;

(2)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防火措施;

(3)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应急管理措施;

(4)其他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督察方式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属地自查、省级抽查、国家文物局督察的工作方式。属地自查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纳入督察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80%,对历史文化名村中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实地检查率应达到100%。

省级抽查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天津、上海、重庆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共同做出工作部署),对纳入督察范围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50%,并重点检查3-5个历史文化名村中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辖区内交叉检查。

四、工作安排

专项督察时间为2015年7月至9月,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抽查阶段(2015年7月至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专项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自查、抽查,于8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文物局。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督察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专项督察组织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情况;传统村落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管理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1-2个);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

(二)我局督察阶段(2015年7月至9月)。国家文物局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察,督察意见反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属地政府。

(三)汇总通报阶段(2015年9月)。实地督察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实施专项督察,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通过专项督察,摸清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基本情况,科学分析,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梳理典型,推动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法,服务为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专项督察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重注把握工作尺度,既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也要倾听群众诉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及时报告,认真整改。专项督察中发现的文物执法与安全领域问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就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于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成指导性意见。国家文物局将在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基础上,针对传统村落文物执法与安全管理工作,印发一批指导性案例。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7月02日

(责任编辑:张思德纪念馆: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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